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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亚与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上元里6号。法定代表人蔡作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亚与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亚2014年1月至6月工资15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名下无存款,房产,其名下有牌号为苏A×××××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进行了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所在交易市场即将拆迁,目前拆迁协议已签订,但未实际发放拆迁款项。本院已在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预查封了该笔拆迁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