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任秀亭与王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亭,王素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172号原告任秀亭,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王素华,女,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亭与被告王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秀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