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丰城支行申请尚文华尚红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尚文华,尚红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尚文华,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尚红秀,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尚文华、尚红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文华、尚红秀银行存款325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兵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