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茂良、张长芳与张长芳、蒋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良,张长芳,蒋生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966号原告:李茂良。被告:张长芳。被告:蒋生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良与被告张长芳、蒋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生洪负担。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