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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荣秀、曾华香、何俊等6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荣秀,曾华香,何俊,吕永梅,陈林,杨洋,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215-6号申请执行人许荣秀。申请执行人曾华香。申请执行人何俊。申请执行人吕永梅。申请执行人陈林。申请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荣秀、曾华香、何俊、吕永梅、陈林、杨洋与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做出(2013)鄂东宝执字第0021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余某某银行存款105000元,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余成浩银行存款105000元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省港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余某某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