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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侯责先与余文超、冯元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侯责先,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余文超,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被告:冯元新,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代表人:车文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责先与被告余文超、冯元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申请庭下调解,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芝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