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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辛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辛喆。上诉人辛喆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立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大连城建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履行地为泉水·美域盛景小区,属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以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辛喆的起诉不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立字第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