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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534号原告祁某某。被告戚某。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99年9月29日到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照顾家庭及子女,且在外还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戚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戚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戚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只是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对原告及子女在生活上关心和照顾;被告对原告很忠诚,没有外遇。现我们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和被告戚某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99年9月29日到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戚某甲;于2008年12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戚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可,后仅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上半年,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再次争吵,且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以夫妻间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被告认可双方仅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养育一子一女,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仅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深层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希望得到改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