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天华与傅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华,傅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李天华。被告:傅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华诉被告傅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华撤回对被告傅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华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俞培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