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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荣华与李明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荣华,李明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荣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9楼。负责人王虹,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高荣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碾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荣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荣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荣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高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