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执恢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镇安县永乐财政所与被执行人温宗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执恢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乐财政所。代表人李彦林,系永乐财政所所长。地址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迎宾路。被执行人温宗延,男,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县河路**号,居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乐财政所与被执行人温宗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温宗延返还镇安县永乐财政所房屋差价3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00元由温宗延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宗延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宗延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温宗延一次性返还镇安县永乐财政所房屋差价2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乐财政所已领取),对下欠的1200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00元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乐财政所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06)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阴长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