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庄海洋与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洋,谭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庄海洋,居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被告谭新,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庄海洋诉被告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海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庄海洋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海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海洋负担。审 判 长 韩 露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志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