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922号原告伍某,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付某,律师。被告余某,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