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士伦诉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士伦,黎名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潘士伦,男,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华联路。被告黎名珊,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潘士伦诉被告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士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士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士伦承担。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