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安某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孙铭骏,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但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外出打工后,再没由于家人联系,至今音信全无,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孙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以上原告递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根据原告递交证据的种类及其形式,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举行婚礼后,于2007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孙铭骏,于2008年6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但被告于2013年3月外出打工后,再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音信全无,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家庭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后再没有与家人联系,音信全无已经二年之久,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长子孙铭骏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均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印德人民陪审员 高佰君人民陪审员 陈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惠靖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