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路阳平与张光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阳平,张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路阳平,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第三师四十五团农民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告张光明,男,汉族,30岁,第三师四十五团个体户,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阳平与被告张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阳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