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506号-2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潘礼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潘礼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506号-2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静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被执行人潘礼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2。关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潘礼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礼良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偿还贷款本金13851.14元及利息、罚息1024.33元(暂计至2015年9月9日);负担本案诉讼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潘礼良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潘礼良银行账户存款456.33元,其中111元抵作本案执行费,余款345.33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礼良所有的粤Y×××××号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暂时无法扣押并处理。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