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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张国彬,张洪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董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振良,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彬,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张洪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辉于2015年9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辉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代理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段月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