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张国彬,张洪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董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振良,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彬,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张洪伟,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诉被告张国彬、张洪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辉于2015年9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辉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代理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段月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