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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09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彭某某。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某某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某某以其名下的湘LXXX**杰德牌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李某某名下的湘LXXX**杰德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靖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