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士勋、杨国勋与王朝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勋,杨国勋,王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72-1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勋,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国勋,居民。被执行人王朝荣,职工。申请执行人杨士勋、杨国勋与王朝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朝荣21431xxxxxx1账号的存款172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