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程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晋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庄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