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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程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晋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庄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