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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执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龚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龚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506-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孔寨行政村李粉自然村***号。被执行人:龚动清,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龚楼行政村方庄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龚动清所有的车号为皖SC*****的马自达车的查封、扣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龚动清所有的车号为皖S***0**的马自达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