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谭攀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649号罪犯谭攀,男,生于1986年01月06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满时间:2020年07月12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44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