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敏于被执行人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张振强,郭海燕,孟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6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85号9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张振强,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德城区湖滨北路60号4-2-202号。被执行人郭海燕,女,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德城区乐园南街时代乐园小区1号楼3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孟燕娟,女,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德城区广厦水晶城7号楼3单元4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振强住房公积金80万元、郭海燕住房公积金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