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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敏于被执行人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张振强,郭海燕,孟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6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85号9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张振强,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德城区湖滨北路60号4-2-202号。被执行人郭海燕,女,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德城区乐园南街时代乐园小区1号楼3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孟燕娟,女,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德城区广厦水晶城7号楼3单元4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振强住房公积金80万元、郭海燕住房公积金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