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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海期、林丕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期,林丕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曾海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隆安县。被执行人林丕干,地址隆安县丁当镇。曾海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丕干健康权一案,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海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丕干于2015年9月7日主动向本院交来执行款80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