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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现朝诉被告张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朝,张治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张现朝,男,54岁。被告张治民,男,6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朝诉被告张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朝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现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臧     梦     华审判员 郭     铁     城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菅     春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