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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连武、吴桂钱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武,吴桂钱,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周连武。原告吴桂钱,1962年10月24日。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丽娥。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永忠,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公证处,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九公里岳西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湛恒,该公证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武、吴桂钱与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连武、吴桂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连武、吴桂钱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武、吴桂钱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公证处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易秋兰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姝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