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晴与漳州弘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晴,漳州弘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689号原告张晴,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漳州弘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忠,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晴与被告漳州弘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晴撤回对被告漳州弘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