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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强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强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蔡昌庆,董事长。被告成都市强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佘本成。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路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强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资金549万元为原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成都市强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有资金549万元的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