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士江、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士江,邓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袁进,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士江,农民。被告:邓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士江、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邓雷的起诉。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