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2号原告李秀玲。被告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李秀玲与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