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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钟吉林诉被告梁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林,梁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44号原告钟吉林(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108102815)。被告梁华刚(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903022835)。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吉林诉被告梁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吉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常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