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惟德与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惟德,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杨惟德,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惟德诉被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