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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国友废旧回收站与昆山通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国友废旧回收站,昆山通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5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国友废旧回收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新北村。业主宁国友,男,1975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7502083119,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老庙镇闫庄村后宁56号。委托代理人陆国林,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通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大市东苏克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国友废旧回收站诉被告昆山通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国友废旧回收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