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7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营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