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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卢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亮,卢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赵国亮。被告卢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地址盐山县西环路西侧疾病防控中心斜对过法定代表人郭建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思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与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C区法定代表人冉文武,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亮与被告卢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亮要求撤回对被告卢训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亮撤回对被告卢训的起诉。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