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岩与苑秀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苑秀芬,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岩,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苑秀芬,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潘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岩与被告苑秀芬、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秀芬、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岩诉称:苑秀芬、潘涛系夫妻。苑秀芬、潘涛自2012年多次向王岩借款。经双方对账,2013年10月30日,苑秀芬、潘涛与王岩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苑秀芬、潘涛向王岩借款65万元,约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后此款苑秀芬、潘涛至今未还。现请求苑秀芬、潘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王岩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0月30日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证据二、银行流水2份。证明借款的来源。苑秀芬、潘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告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潘涛、苑秀芬自2012年起多次向王岩借款。2013年10月30日,王岩与潘涛、苑秀芬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潘涛、苑秀芬向王岩借款65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清。此款潘涛、苑秀芬至今未偿还王岩。本院认为:王岩与苑秀芬、潘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苑秀芬、潘涛向王岩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秀芬、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岩借款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苑秀芬、潘涛负担(上述款项原告王岩已预交,被告苑秀芬、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遥人民陪审员 陈晓雪人民陪审员 孙司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