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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与魏万成、张培元、俞典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魏万成,张培元,俞典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727号原告: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108社区交警大队东侧拐弯处农机区5栋营业执照号码:6523255050003831(1-1)组织机构代码:56436087-X法定代表人:王海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徐庆华,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万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4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9001044010,奇台县人,现住昌吉市滨湖镇友丰村四区30号,农民。被告:张培元,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7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7211075537,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总场三分场3队159号,农民。被告:俞典基,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场园艺场二队,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万成、张培元、俞典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三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万成、张培元、俞典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奇台县宏图农机经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