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胜良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良,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胜良,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莲路69号。法定代表人雷世良,局长。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燕湖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奇,镇长。原告李胜良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胜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胜良负担。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刘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尚巧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