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裴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裴某,护士。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