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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昌学与蔡定宣、蔡云、蔡军、蔡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昌学,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定宣,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云,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军,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静,男再审申请人蔡昌学因与被申请人蔡定宣、蔡云、蔡军、蔡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蔡昌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华业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