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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小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辉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马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小字第544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24000037063,住所地法库县晓东街栋号14211#南数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萍,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春辉,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