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与绵阳市南河体育中心、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绵阳市南河体育中心,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地址:绵阳市体运村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9891-X。负责人:吴祖贵,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南河体育中心,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4328-4。法定代表人:李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绵阳市体育村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明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恒,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诉被告绵阳市南河体育中心、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南河体育中心、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承担。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