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远近与丁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远近,丁汉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87号原告蔡远近,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丁汉芬,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远近与被告丁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远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远近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