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车政伟与李尊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政伟,李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15号申请人:车政伟,男,199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尊杰,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蒙阴县。申请人车政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尊杰驾驶的无牌自卸汽车一辆(发动机号码:5F030XXXX),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王彦田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尊杰驾驶的无牌自卸汽车一辆(发动机号码:5F030XXXX)。二、查封担保人王彦田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