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29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段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