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玉珍与被告成都欧成特商贸有限公司、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欧成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李杰、李明忠、钱成托、李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玉珍,成都欧成特商贸有限公司,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欧成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李杰,李明忠,钱成托,李晓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698号原告江玉珍,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梁移国,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欧成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被告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强。被告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钱成托。被告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钱成托。被告成都欧成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被告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被告李杰,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明忠,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钱成托,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李晓燕,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玉珍与被告成都欧成特商贸有限公司、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欧成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李杰、李明忠、钱成托、李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玉珍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