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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克全与谢超平、苏日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全,谢超平,苏日增,梁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947号原告陈克全。委托代理人陈振吉,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超平。被告苏日增。被告梁小珍。原告陈克全与被告谢超平、苏日增、梁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克全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全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为1295.50元,由原告陈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云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