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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