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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77-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